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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江苏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简称“江苏省宝玉石协会”英文名称“Gems & Jewelry Trade Association of Jiangsu”缩写为“GAJ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苏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业、相关机构及珠宝界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江苏省广大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业、相关机构及珠宝界的知名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宝玉石优秀文化,繁荣宝玉石市场发展,架设宝玉石桥梁纽带,服务宝玉石经营运行,维护宝玉石行业权益,提高宝玉石质量信誉,营造宝玉石环境平台,展示宝玉石灿烂光彩,为推动和振兴江苏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服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与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700号地质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对国内外珠宝玉石首饰的供需形势、资源利用、产品开发以及进出口政策、价格政策、税收政策、管理体制、法律法规等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为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编辑出版珠宝玉石首饰方面的图书、杂志、报纸,及时反映行业的动态和经验,宣传政府对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政策。

  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前期论证;

  (二)做好名牌战略推进工作,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工艺创新、设计创新,实施名牌培育工程,提高我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参与行业生产、资质审查,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指导,协助政府加强对珠宝市场的宏观调控与指导监督,严格行业管理,进行行业自律。制定行业的各种质量标准和行为规范,开展行价行评宣传,促进质量监督工作,并团结全行业积极贯彻实施,监督执行,使我省珠宝玉石首饰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

  (三)开展珠宝玉石首饰科学技术研究,推动产品款式设计和花色品种创新、鉴定仪器研制、加工设备革新等技术活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及省内外有关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多方位加强同省内外珠宝玉石首饰协会和商会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省内外珠宝玉石首饰展览会,引进并推广省外有关发展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经验,加强与省外同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组织建立全省珠宝玉石首饰信息系统(数据库),为省内外同行业提供信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通过国际互联网与国际接轨,使我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走向世界,扩大影响;协助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系,促进珠宝玉石首饰行业与其他行业交流与合作,以提高本行业的影响力;

  (四)规范行业行为,规范鉴定评估程序,协调同行价格争议,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开展与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有关的社会活动;

  搞好本会的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建立一支年轻化、专业化、富有朝气的职业化队伍;努力强化服务意识,为会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努力开拓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发展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五)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从事珠宝玉石首饰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地方性珠宝玉石首饰业协会(商会)。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从事珠宝玉石首饰加工、商贸、收藏、检测鉴定、教育、科研、信息服务;

  (三)具有一定知识素养和专业技能。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按优惠条件,享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服务;

  (六)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相关规定;

  (二)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通过聘请有关名誉职务、顾问等;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1/3。

  (一)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二)在本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1/2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第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2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本 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8月03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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